为了加强对学院各系(部)、班级、学生社团组织自办的文艺性小报、手抄报等印刷品的管理,创造良好的学问、艺术氛围,营造积极、健康、向上的舆论环境,学院决定对校内各级各类刊物、手抄报等印刷品实行统一管理,具体规定如下。
一、 校内各类出版物必须坚持为师生服务、为学校服务的方向,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爷爷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引导,按照“三个代表”要求,传播和积累一切有益于学院改革和发展建设的科学技术和学问常识,弘扬民族学问,促进两个文明建设,丰富和提高师生的精神生活。
二、 各类出版物在出版过程中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,以及学院的规章制度,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自由和权利。
三、 各类出版物必须有明确的办刊宗旨和章程,并且按照其宗旨和章程,在校党委及党委宣传部的引导下,实行自律管理。
四、 各类出版物必须有固定的名称、开版或开本、刊期、印刷场所,并注明主管单位和主编、编辑。
五、 各类出版物必须先经所在系(部)党总支同意后,由系(部)党总支提出书面申请上报党委宣传部审核备案,经院党委宣传部同意后方可出版。
上报的申请必须载明下列事项:
1、 出版物的名称、刊期、开版或开本。
2、 出版物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。
3、 出版物的主编、编辑或负责人。
4、 办刊宗旨、主要内容和形式。
5、 发行对象、发行方式及经费来源。
六、 各类出版物不得转载下列内容:
1、 煽动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、分裂国家或煽动叛乱、暴乱的;
2、 煽动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;
3、 煽动抗拒、破坏宪法和法律实施的,抗拒、破坏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政策的实施的;
4、 泄露国家秘密,危害国家安全,损害国家利益,损害学校形象的;
5、 煽动民族、种族歧视或仇视、破坏民族团结的;
6、 宣传凶杀、淫秽色情或仇视、破坏民族团结的;
7、 诽谤或侮辱他人的;
8、 宣传封建迷信及邪教活动的;
9、 法律禁止刊载的其它内容。
七、 出版物不得刊载带有赢利性质的广告或宣传,禁止虚假、失实的报道,禁止有偿资讯。
八、 获得批准出版的出版物在印刷之前,必须把清样送到院党委宣传部审读,审读合格后方可印刷。
九、 校内出版物发行对象一般为校内读者,原则上不对外交流。
十、 校内出版物应由所在系(部)党总支书记严格把关,并在编辑过程中负主要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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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○一一年七月